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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史学术讲座之——1215年《大宪章》第18条解读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25日 11:14 点击数:

2019年6月18日19:00,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2010年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获得者陈志坚教授,为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1215年大宪章第18条解读”的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学院钱金飞教授主持。

陈志坚教授分别从“关于18条”“不可思议的妥协”“什么是Assize”“从大巡回到小巡回”“从大敕令到小敕令”“从大陪审到小陪审”“新近被夺占有敕令”“‘行政吸纳政治’抑或‘政治吸纳行政’”“一种合意性的干预”十个部分,对1215年英国《大宪章》中的第18条进行了详细解读。

讲座伊始,陈志坚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辉格派史学对《大宪章》的历史阐释模式以及20世纪后史学界对《大宪章》性质问题上所形成的“特殊利益范式”。然后陈志坚教授对《大宪章》第18条内容及其与《大宪章》其他条目的矛盾点做出解析,他认为,第18条体现了贵族对国王的五项“不可思议”的妥协,包括贵族对王室司法的高涨热情、对自己司法管辖权被侵犯的忽视、对自己土地占有之诉的放弃、为小土地占有者牟利以及温和适度地接受国王变革的内容。

接下来,陈志坚教授详细解析了“Assize”的内涵。Assize最初意涵为“一种巡回法庭”,第二种意涵为“一种王室敕令或法令”,第三种意涵为“令状、依令状开展的庭审、陪审团裁决”。而在1215年大宪章中,“Assize”的含义应为第三种,即“令状、依令状开展的庭审、陪审团裁决”。“令状”有“大敕令”(Grand Assize)与“小敕令”(Petty Assize)之分。“大敕令”又可分为“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与“指令令状”(Writ of Praecipe),具有“王室令状”(Royal writ)、“拒绝决斗”(refuse battle)、“权利保护”(in actions concerning right)三种功能。陈志坚教授提出,“大敕令”有利于王室中央向地方进行权力渗透、夺取地方领主司法权;相对于决斗而言,是一种更为合理的大陪审团审判;保护了封臣的不动产权利这三大优势。然而,“大敕令”亦有程序繁琐、消耗时日、代价不菲;因无法强制被告出席,案件存在永无终日的可能性;封臣作为原告,举证任务繁重;作为一种终审审判,无法上诉、无法更改等弊端。

之后,陈志坚教授就“新近被夺占有敕令”的内容及其特征进行详尽解析。陈志坚教授提出,贵族所赞同的《大宪章》不是约翰王而是亨利二世的司法代替行政的模式。他认为,把《大宪章》看作是国王和封建贵族之间就封建贵族特权的再确认,以及国王和封建贵族私人利益之间的妥协,这样的看法是无法解释第18条的。陈志坚教授认为,《大宪章》在很大程度上是国王与贵族对王室司法的一种合意性选择,意在肯定和重新确认亨利二世以来王室司法改革的成果。此外,陈志坚教授还对首都师范大学世界史专业与世界史专业的师资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最后,钱金飞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在座师生上台合影留念。

(历史与档案学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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