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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学术,追求卓越

云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点师资博士后招聘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9日 14:40 点击数: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点师资博士后招聘简章


云南大学简介

云南大学始建于1922年,时为私立东陆大学,1934年更名为省立云南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云南大学,是我国西部边疆最早建立的综合性大学之一。1996年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成为中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之一,2018年跻身于中西部14所“以部为主、部省合建”高校行列。

云南大学有本科专业76个,国家特色专业12个,6个专业“菁英班”,10个专业“卓越班”,拥有民族学、生态学、专门史、微生物学4个国家级重点学科,52个省级重点学科。A类学科2个(民族学为A+,生态学为A-),B类学科14个。化学、植物学与动物学学科进入全球ESI前1%。学校形成了以民族学、生态学、生物学、特色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以及边疆问题和东南亚、南亚国际问题研究为优势特色,学科较为齐全,人才密集的综合性大学。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高层次人才快速增加。面向未来,云南大学将继续秉承“会泽百家、至公天下”的云大精神,攻坚克难、锐意进取,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早日建设成为立足祖国西南边疆、面向南亚东南亚的综合性、国际性、研究型世界一流大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点简介

云南大学历史与档案学院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的前身,系1984年创办的云南大学历史系档案学本科专业。1988年,云南大学将档案学和图书馆学两个本科专业单独建成云南大学档案学系。200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学科点获得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和档案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2010年,首批获得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简称MLIS)授予权。云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点是云南省唯一能够招收和培养档案学专业本科生、少数几个能够招收和培养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生,拥有历史文献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图书情报硕士专业学位(简称MLIS)授予权的教学科研实体。

本学科点现有校内专兼职教师30人,其中有教授12人,副教授9人,博士生导师4人,教育部档案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1人、图书馆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3名,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哲学社会科学专家1人,云南省中青年学术与技术带头人1人,云南省“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1人,云南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2人。云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现已建设成为西部地区领先,基础理论扎实,地方文献、民族档案特色突出的特色学科。


师资博士后招聘信息

为进一步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教学科研工作,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后备人才队伍储备和培养力度,推进学校、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博士后相关政策,学校决定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现参照我校《云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将本学科点全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学科点长期面向海内外招收全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不限

一、申请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满足合作导师和科研团队提出的具体业务条件和要求。

(二)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2 年,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重点招聘海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博士期间至申请进站之日, 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CSSCI、SCI 、SSCI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博士期间至申请进站之日获得本学科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奖项、专利或其它突出科研业绩。

(四)个人档案须转入学校,并全职在校工作,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除获得博士后外派项目以外,到校外访学研究时间累计不超过6 个月。


二、招收计划

本学科点全年招聘全职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随时接受报名并组织考察遴选,择优录用。具体招收程序请参看《云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工作职责

师资博士后的身份是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教师的部分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协议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二)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包含教学观摩、助课助教、教学实践等。

(三)完成流动站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在站待遇

师资博士后的薪酬福利、经费使用、住宿、落户、科研项目、出国(境)交流、子女入学入托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不纳入事业编制,在站时间为2 年,实行协议年薪制,主要由起点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按月发放。

(一)起点年薪

起点年薪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税前 20 万元,包含国家或省财政资助博士后经费,若国家或省财政调整经费标准,则随之调整。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研究院、合作导师及团队根据博士后业绩和贡献补充发放绩效津贴。

(二)奖励年薪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托我校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获以下 科研项目可提高年薪标准,从获得下月起补齐当年年薪:

1.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年薪增至税前 21 万元;

2.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年薪增至税前 22 万元;

3.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获国家自科基金青年项目、地区基金,年薪增至税前 24 万元;

4.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科基金面上项目,年薪增至税前26 万元。

同一位博士后获多个科研项目,年薪按就高原则增加。

(三)住房待遇

学校提供每月 1000 元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与《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执行时间一致。已享受学校安排公寓者不再提供。

(四)科研待遇

1.学校为师资博士后拨付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实验研究类每人 5 万元,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类 3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每人 3 万元。

2.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学校在职职工身份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超出工作协议规定的科研业绩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生活待遇

1.师资博士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园一卡通,凭卡在校园内借阅图书、就餐、享受网络服务以及乘坐交通车等。

2.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师资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

3.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4.女性博士后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学校停发产假期间薪酬,租房补贴继续发放。流动站和合作导师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产假期间的基本培养费和津贴。出站时间根据生育产假时间顺延。


五、出站与入职要求

师资博士后进站 3 个月内完成开题,进站第 12个月完成中期考核,第 24 个月前完成出站考核。出站需具备: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师德师风优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在站时间满 21 个月。

(三)结合个人专业方向,随堂完整跟听 1 门课程,积极参加该课程的学生答疑、作业批改、实践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完成一门课程的教案,完成随堂听课的课程试讲。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CSSCI、SCI 发表学术论文3 篇,或理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 JCR 期刊分区 I 区期刊、Nature Index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科院所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SSCI 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五)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1 项。在站期间如获得本学科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奖项、专利或其它突出科研业绩,须经设站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且愿意入职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当年师资补充计划,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经所在院级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将拟聘人员名单、《云南大学调入(聘用)教学科研(辅助)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和附件材料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相关程序审议同意后,人事处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给予 10-15 万元购房补贴。

师资博士后出站,如达到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经学校相关程序评议通过,可享受相应层次引进人才薪酬待遇。


六、申请方式

请有意者将应聘材料发送至20656266@qq.com或13759113436@163.com。应聘材料包括:申请人个人简历及近几年相关科研业绩证明材料。


七、联系方式

云南大学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点联系人

联系人:胡 莹,侯明昌

联系电话:13888001560,13759113436

邮箱:20656266@qq.com   13759113436@163.com



附件:

云南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教学科研工作,加大优秀青年人才、后备人才队伍储备和培养力度, 推进学校一流大学建设,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博士后相关政策,学校决定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平台,将教师聘用制度与博士后工作制度有机结合,为青年人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成长环境,并从中选留部分优秀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作为学校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师资博士后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执行,从出站的博士后中择优选留部分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入职手续,留校工作。

第二章  招收

第四条  师资博士后申请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较强,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满足合作导师和科研团队提出的具体业务条件和要求。

(二)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2 年,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重点招聘海内外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优秀博士毕业生, 其中,本校应届博士毕业生招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流动站当年师资博士后招收总人数的 20%。

(三具有较好的科研创新能力,博士期间至申请进站之日, 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CSSCI、SCI 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博士期间至申请进站之日获得本学科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奖项、专利或其它突出科研业绩。

各设站单位应在不低于学校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站点入站条件,经设站单位组织的专家组审定,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个人档案须转入学校,并全职在校工作,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除获得博士后外派项目以外,到校外访学研究时间累计不超过 6 个月。

第五条 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须经招收培养单位和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并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招收程序

(一)发布信息

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提出本单位师资博士后招聘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发布招聘信息,常年招聘。

(二)个人申请

申请人联系合作导师,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填报《云南大学博士后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流动站审核。

(三)单位审核

流动站和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对申请者资格和进站申请材料 进行资格审查,并由流动站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流动站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合作导师等组成不少于 7 人的师资博士后招收考核小组,通过面试、试讲或学术报告等形式对应聘者政治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团队精神等进行全面考核,并提出是否招收及工作任务等建议。

(四)体检

申请人须体检,体检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五)审核报批

校博管办对进站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师资博士后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的身份是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教师的部分职责,主要职责为:

(一)完成协议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二)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包含教学观摩、助课助教、教学实践等。

(三)完成流动站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合作导师对师资博士后不仅要在科学研究上给予指导,而且要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能力和指导研究生方面加以培养、指导。

第九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师资博士后的薪酬福利、经费使用、住宿、落户、科研项目、出国(境)交流、子女入学入托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不纳入事业编制,在站时间为2 年,实行协议年薪制,主要由起点年薪和奖励年薪组成,按月发放。

(一)起点年薪

起点年薪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年税前 20 万元,包含国家或省财政资助博士后经费,若国家或省财政调整经费标准,则随之调整。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研究院、合作导师及团队根据博士后业绩和贡献补充发放绩效津贴。

(二)奖励年薪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依托我校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获以下科研项目可提高年薪标准,从获得下月起补齐当年年薪:

1.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二等资助,年薪增至税前 21 万元;

2.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年薪增至税前 22 万元;

3.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获国家自科基金青年项目、地区基金,年薪增至税前 24 万元;

4. 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科基金面上项目,年薪增至税前26 万元。

同一位博士后获多个科研项目,年薪按就高原则增加。

第十一条 住房待遇

学校提供每月 1000 元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与《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执行时间一致。已享受学校安排公寓者不再提供。

第十二条 科研待遇

(一学校为师资博士后拨付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实验研究类每人 5 万元,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类 3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类每人 3 万元。

(二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学校在职职工身份申报各类科研项目,超出工作协议规定的科研业绩按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生活待遇

(一)师资博士后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校园一卡通,凭卡在校园内借阅图书、就餐、享受网络服务以及乘坐交通车等。

(二)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师资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

(三)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学校在职教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女性博士后人员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期间,按相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学校停发产假期间薪酬,租房补贴继续发放。流动站和合作导师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产假期间的基本培养费和津贴。出站时间根据生育产假时间顺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上级相关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合并为云南大学博士后日常经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师资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和科研启动费。

第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所申请到的基金和资助单独立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退站或出站后,所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流动站建设。

第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师资博士后的科研和教学的双重指导。师资博士后实行“双考核制”,对其科研和教学双重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师资博士后考核专项经费,按 2/人的标准下拨合作导师所在设站单位,用于支付合作导师工作报酬和进、出站评审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 3 个月内完成开题,进站第 12个月完成中期考核,第 24 个月前完成出站考核。开题报告由流动站负责组织,中期及出站考核由合作导师所在单位负责组织, 流动站参与。

第二十条 中期考核应对师资博士后的思想道德、团队合作能力、沟通协作能力及研究项目执行进度进行考评。尤其对其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做出评估结论。

中期考核超出 3 个月未完成或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视情况终止师资博士后待遇,调整为科研博士后,严重者则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期满考核,主要对其是否适合从事教学工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做出评估结论。出站考核标准由各单位按照学科实际情况制定并交学校人事处备案,但应不低于下述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师德师风优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在站时间满 21 个月。

(三)结合个人专业方向,随堂完整跟听 1 门课程,积极参加该课程的学生答疑、作业批改、实践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完成一门课程的教案,完成随堂听课的课程试讲。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 CSSCI、SCI 发表学术论文3 篇,或理工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科院 JCR 期刊分区 I 区期刊、Nature Index 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人文社科以第一作者在中国社科院所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SSCI 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1 篇。

(五)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1 项。

在站期间如获得本学科公认的标志性成果、奖项、专利或其它突出科研业绩,须经设站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凡中途退站的师资博士后,不再享受师资博士后相关薪酬待遇等,应按《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站手续。其中,博士后进站培养12 个月内退站的除退还领取年薪的 80%和所用科研经费外需支付培养成本 3 万元。

第六章  出站

第二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且愿意入职的,所在单位应根据当年师资补充计划,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经所在院级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将拟聘人员名单、《云南大学调入(聘用教学科研(辅助)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和附件材料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相关程序审议同意后,人事处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给予 10-15 万元购房补贴。

师资博士后出站,如达到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经学校相关程序评议通过,可享受相应层次引进人才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申请提前入职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站时间满 21 个月;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

第二十五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期出站且学校批准留校者,如选择到校外就业,应按《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放弃师资博士后待遇,应按《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承担相应责任,视情况转为科研博士后、按科研博士后出站或退站。

第二十七条  师资博士后未按期达到出站要求的,须承担《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予以退站或按科研博士后相关规定执行,出站后自主就业。如申请延期出站的不含女性博士后研究人员因生育产假导致出站时间顺延的情况,延长期不超过 1 年,延长期内不再享受师资博士后待遇,按科研博士后相关规定执行,出站后自主就业。

第二十八条  出站后留校入职的,竞聘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时,博士后期间科研成果视作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 均指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以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为单独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云南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为主持人、云南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云南大学 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8 年 6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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